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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:农村土地改革“大原则不会变”

时间: 2017/06/09   作者:   点击:

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:农村土地改革大原则不会变

三十年改革,从农村到农村

  从109日起,为期四天的十七届三中全会,将研究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,讨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,讨论全国农村信用社改革,审议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等文件。

  作为改革开放30年之际召开的此次全会,被寄予厚望——开启今后农村改革发展的新里程。会议的诸多涉农议程,标志着在土地管理制度、农村金融建设等诸方面突破在即,其中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讨论,尤为热烈。

  108日,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在接受本报专访时明确指出,下一步农村土地改革的大原则不会变。正如不久前,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大包干的溯源地、安徽小岗村考察时指出的,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,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。

  张晓山自1982年起一直专心于三农问题研究,其所在的中国社科院是决策层的重要智库,在许多关键时点的重大问题上建言献策并获得认可。

  他直言,此间土地私有化的论调是对政策的误读。并指出,有新政意味的是胡锦涛所言,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、承包经营权,发展适度规模经营。而在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土地流转时,一定要坚持依法、自愿、有偿的原则,要保证农民自身确实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。

  农村改革是综合配套的系统工程,除农地改革外,张晓山预测,本次全会最终通过的《决定》,在农村金融、城乡统筹等方面都将涉及,应该是比较全面的系统推进——这份系统指导三农问题改革的纲领性文件,呼之欲出。

  土地私有化是误读

  《21世纪》: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审议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。不久前,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考察时明确表示,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,发展适度规模经营。这是否意味着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,将会以推动具体承包经营方式的变化和土地的自由流转为突破呢?

  张晓山:关于土地流转并非最近才提出来的,一直以来,我们都鼓励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,土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转,鼓励农地向种田能手集中。只不过此次在小岗村考察,胡锦涛总书记又强调了一下。

  《21世纪》:那下一步农地改革的原则会有变化么?

  张晓山:应该说,大的原则不会变,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将长期稳定不变。今后的改革也是在这个大框架下,鼓励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。

  我们的政策长期以来都具有很好的延续性。此次全会主要是对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经验做个总结,梳理分析,看下一步在哪些方面,需要继续深化改革。

  下一步在土地流转的具体操作中,依然是以农民为主体,即依法、自愿、有偿2005年中央1号文件曾要求,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,必须在农户自愿、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,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。

  《21世纪》:围绕今后的农地改革,大家观点不一,有专家鼓励土地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化,也有人主张土地要私有化,还有主张在现行集体所有不变的情况下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。你怎么看?

  张晓山:产权上国家公有不可能,除非是修宪,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了实行集体所有。私有化更是一些人的误读。

  国家只不过是想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,对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实现方式做出调整。由此,土地可以转包、转租或者股份合作,这几种方式之前的文件精神中都已提到,现在关键是农地的抵押继承尚未突破。

  《21世纪》:关于农地的抵押和继承,在此次三中全会上会有突破么?

  张晓山:现在还不知道。当然,如果这两者都突破了,就将对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进一步物权化。要知道,所有权本身不是虚的,它的实现方式也应该是综合的,所有权包括占有、使用、处置、收益等权利,抵押或继承是其应有之义。

  《21世纪》:如果现行农地所有权不变,那农民的承包期限会延长到多久?

  张晓山:此前中央领导讲话都说过,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,30年后不会变。应该说,延长是没有悬念的。

  在农村改革方面,我们的林权改革走在了前面,目前林地的承包期已经延长到70年,森林本身承包期必须延长,有利于保持其种植生长的延续性。虽然农地林地有一定区别,但根本上,延长都有助于提升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预期。

  流转一定要保证农民受益

  《21世纪》:就目前看,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情况怎样?

  张晓山:应该说,地方的一些实践和探索,已经走在了现有法律和政策前面。比如天津、重庆等地正在探索用农民的宅基地换社保,一些地方将土地股份化再转租转包,一些地方则推出土地交易市场……做法不可胜数,其中不乏一些制度考虑得很周全甚至无懈可击,但关键还是在实践层面真正去落实,这些做法本身是否成功还要实践检验。

  而不管哪一种实验和探索,都要保证农民的利益,保证农民确实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,或者说是土地红利。

  应该说,所有实验的目的都是为了农村土地资产的盘活,促进土地资本化,保证农民从土地上获得更多的实质收益。比如重庆开展的城乡统筹建设,开端也是在于土地的盘活,否则很难建立真正的城乡统筹。

  《21世纪》:你认为土地流转的具体操作过程中,什么方式更为可行?

  张晓山:不管是土地股份合作社,还是土地交易市场,或者广东等地新推出的土地入市,现在各地的探索很踊跃。对这些,有叫好声也有批判,有的甚至将这些称作第二次土地改革,但根本上,每种模式都应该继续保持农地的基本用途不变。

 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,应该使得各方利益相关者保持权利相对的均衡,要保证基本农田不能改变用途,不能受到城市化的侵蚀,使土地所有者本身得到合理回报,同时要使当地的农村社区得到真正的发展。

  具体方式选择上,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农民意愿,看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向种田能手集中。向一些大公司集中,对此我持很谨慎的态度,毕竟这种方式风险很大。这当中肯定要严格限制,包括发达国家对公司进入农业也是严格限制的,要特别防止一些人借此圈地圈钱,然后拍屁股走人。

  针对农地的不同类型—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、耕地、宅基地,也要注意区分形态,分类审慎进行流转。

  总之,在具体经营方式的选择上,始终有不同观点,也有争论,这就要看三中全会此次的定调,及今后实践中的严格监管。

  流转的主体应该是农民

  《21世纪》:对应流转方式的变化,今后农村基层组织将产生怎样的变化? 村镇基层政府、农业合作社、农民及龙头企业几方面的关系将是怎样的?

  张晓山:产权实现方式一旦变化后,组织方式肯定会变化,这当中各种合作社、土地市场、中介组织都会发展。

  流转的主体应该是农民,政府在当中主要起到指导、保护、监管或仲裁的作用,不能直接插手具体经营事务。

  《21世纪》:这几年,农村各种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不断发展,有人继而主张发展公益性的合作组织?认为这种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应怎样?是公益性还是逐渐公司化?

  张晓山:合作社从诞生初期就是经济组织,涉及到利益的分配,不可能是纯公益的。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,又区别于公司,要加强政府的指导和监管。

  《21世纪》:那土地流转后资金分配如何协调?山东省宁阳县探索了股份+合作的土地流转方式,并采取底金+分红+劳务收入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,你如何评价?

  张晓山:利益分配上不用担心,农民完全有办法协调好。国家层面,下一步则要通过税收,相应调节分配关系。

来自:21世纪经济报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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